正确规范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这是一个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而在网络上也出现了不少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究其原因大概是我国之前对网络著作权的使用范围并未作出正确的规范吧。下面,Yes商业秘密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正确规范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的内容吧。

网络著作权是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的。所不同的是,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并没有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相关的网络上的权利。在实践中,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
更多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网络侵权频频发生,才促成了我国的立法者修改现有的著作权法,从而确认了著作权人的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由于网络具有方
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著作权人实际上很难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因而,作品在网上的广泛传播,极大地削弱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专有
属性。而作为著作权显著特征的“地域性”所受到的冲击就更是显而易见了。互联网的跨越国界的性质,严重冲击了著作权的地域属性,可以说,这一特征已无从谈
起了。所以,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2001年我国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第
12项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权”,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
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
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如何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许可,无偿使用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一种法律度。其中的“无偿使用”和“无须经过许可”
是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这一制度是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相对而言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从而消除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实现作品的充分传播,丰富社会文化资源,推动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所以,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这一制度也称之为“权利的限制”。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需要。然而,互联网的跨越国界性及网络著作权专有性的消弱,给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难题。难就难在:1、如何认定使用目的。所谓的个人欣赏、媒体转载、教学科研等等。
2、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的临摹、公共文化设施的复制。3、如何认定“媒体”这个概念,网站是否属于媒体,什么样的网站属于新闻媒体。4、所谓的适当引用、少量复制又该如何界定。5、如何界定免费表演。

我国目前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法律给予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不经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将上述难点界定清楚,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著作权、正确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

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在逐渐的上涨,如果还不规范这一块市场的话,在将来很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同时也对著作权所有人不利。更多相关知识,你可以到我们Yes商业秘密网站进行咨询了解。

延伸阅读:

  • 著作权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著作权继承注意问题:1、著作权,可继承的...

  • 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流程
    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提供部分源程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0)
上一篇 12月25日
下一篇 12月25日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
网站通告:亲爱的读者,新版网站已经上线!欢迎提供稿件或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