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业的价值以及个人需求,不少人会出售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出租权,以此来达到自己的需求,这在我们著作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什么是著作权?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益,这就这涉及到本文的知识要点著作权出租权,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讨论。
一、著作权出租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著作权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著作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作品的本身。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或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若要出租其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著作的人那里获取一定比例的酬金, 该报酬通称为租金,在台湾则称之为出租权利金,租金的收取往往是通过版税征收协会来实现的。这主要是因为单个的著作权人势单力孤,面对猖獗的非法出租行为软弱无力,不得不借助集体力量以限制单个分散的出租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出租权集体管理部分对此进行进一步论述。
二、权利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出租权给予限制,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来考虑。
一是就图书而言,因租书业遍及我国的大街小巷,倘规定租书都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则势必造成手续繁琐的后果,在实践中亦不现实。况且,对图书控制过严也会阻碍文化之传播。作为著作权人,他们所着重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此规定法定许可制度,即他人出租图书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租金。
二是对音像制品、软件而言,因我国软件、音像制品出租业规模接近或超过其销售业,若不对其出租予以控制,势必危及其销售,进而造成音像制作人、软件开发人及发行商在利润上的重大损失,故法律应规定,音像制品、软件出租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租金,以确保著作权人的控制效力。
现实生活中,有关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其中关于著作权出租权就非常常见。这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侵害他人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以此在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是至关重要的。以上解答还希望大家可以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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