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对于网络上的一些恶搞视频还是比较追捧的,因为这些恶搞视频从表面上来其实都是博取民众一乐的。很多人在观看网络恶搞视频的时候,从来都没有考虑到过关于网络恶搞视频的侵权问题,我们知道这些恶搞视频几乎都是在原著版权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语言跟修饰用来娱乐的。所以,恶搞是否侵犯复制权的这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在我国恶搞是否侵犯复制权?
“恶搞”作品在引人发笑的同时,也发起了一定的争议。由于对原作进行了使用和剪辑,涉及到原作著作权,因此,对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的问题,众说纷芸。有人认为“恶搞”作品不侵犯著作权,因为它是对原作的创新,构成了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有人认为“恶搞”作品对原作进行了篡改和使用,并没有征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控制着一类特定行为,如复制权控制复制行为、表演权控制表演行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特定的法定免责事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了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二、“网络恶搞”的免责事由分析
对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还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有限垄断权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不经许可使用作品,甚至无偿使用作品。这种限制分为两类,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分别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做录音制品、播放已发表的作品以及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网络恶搞”不属于上述法定许可规定的范围,且“恶搞”作品的制作人通常都没有向原影片的权利人支付费用。因此,“网络恶搞”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三、什么是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
(1)狭义之复制
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2)广义之复制
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通常情况下恶搞的网络视频其实是不会构成侵犯复制权的,立法界人士对于这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的,因为有人会觉得恶搞视频是一种对原著版权的创新,同时有人认为这是对原著版权严重的篡改,但是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了恶搞视频的法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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