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这三种方法并非并列的可自由选择的关系,而是逐次递进的关系。确定侵权赔偿时,首先适用实际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或无法确定才会采用违法所得的方式;只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很少适用,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对实际损失未作明确定义。按照一般的解释,实际损失应是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利润减少。如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未作商业化的利用,则利润并不存在,此时的实际损失则是其著作权许可收入的减少。如果侵权人与著作权人为同一市场中的竞争者,且其产品具备同类可替代性,则可以侵权所得代替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实际上是以侵权违法所得来代替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而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中包括: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和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减少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虽然具有极高的普适性,但由于作品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因此如何准确定价许可使用费有很高难度。同样的道理,对作品价值的评估受诸多元素制约,因此,对其价值下降的评估很难保证科学性。

二、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如何计算?

1、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其他损失

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中,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创作或发行作品所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创作、发行作品在未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其他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及在著作权侵权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必要支出的费用。

2、权利人的损失应否包括精神损失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失及精神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这一问题,实践中对此往往持否定意见,反对在著作权法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计算时,应当对著作权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给予赔偿,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实践中,侵权人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获利时,往往用实际经营额或收入总额扣除自己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费用的差额作为自己的实际利润总额。这样的结果是侵权人往往并未实际获得利润,有时甚至是“赔本”的。其结果是:既然侵权人没有违法所得,那么以侵权人违法所得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也就失去了根据。

著作权受到侵权的,当事人不仅需要索赔相应的经济损失,情形严重的也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创作者来说,著作权是其最重要的权利,需要得到社会平台的维护和尊重,任何人都不能占为私有。当事人在创作的过程中以及完成创作之后也要使用有效的办法进行维护自己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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