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由于我国首次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一场相对较大的修改,引起了社会上许多关于著作权法争议的问题,通过整理总结得出主意的争议问题包括:法定许可、网络传播、集体管理这三个。

一、什么是法定许可

通常来说,我们所称之为法定许可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通过支付稿酬可以合法使用某一作品。同时,根据我国新改的《著作权法》中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规定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这一法典有利于增加作品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但是事实证明,这一举措也存在有急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应该加强对作者获得合理收入的保护,才能提高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对于《著作权法》要做到有法可以,有法必依,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解决法定许可问题。

二、网络传播的争议问题

作为著作权法争议问题之一的网络传播,通常意义上的网络传播是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通过电脑或者互联网机器的一种文化交流手段,有利于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这是信息全球化的一种体现。在我国现如今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只提供相对单一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出售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仅服务于网络用户服务,这种是不用承担著作权相关的审查责任。从这种规定可以看出,这种被网友称为“避风港原则”的通行规定,实际上实现了作者和传播者在网络上的利益平衡,有利于作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网络服务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为了执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需要网络服务商对网络服务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要承担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所以要避免网络用户在消费网络商提供的网络服务是的侵权行为,当然,这一行为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现实情况。

这一说法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于也有一些人持反对意见,这些人觉得《著作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使作者的利益保护最大化,甚至效果不太理想。同时,也存在关于网络上盗版问题的具体措施,不利于支持原创,这表明作者原创力缺乏根本上的保护。所以综上所述,社会是一个群体,只有多方位考虑合方的利益,结合实际情况来平衡各部分利益,才是《著作权法》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关于集体管理的问题

《著作权法》还做出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出向非会员延伸这一要求。从这上面可以看出即使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利代表作者行使代管权利,直接与使用报酬挂钩,无需作者也可以。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这一举措的弊端在于如果作者通过该集体向有关购买知识使用权的人进行索赔,那么用诉讼的方式会获得比集体组织收费标准还要高的标准,毋庸置疑,这种情况引起了很多权利人的公愤,他们表示质疑该项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的合理性。

因此,为了解决以上情况特作出了修改草案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如下:将竞争机制引入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化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将管理公开透明化,便于权利人的监督,有利于获得权利人的支持。体现了“延伸管理”的良好初衷实现了诉讼赔偿金额统一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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