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不包括哪些

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不包括哪些

著作权主要保护的是作者的权益,而领接权主要保护的是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作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权利。除此以外的其他权利都不属于邻接权。

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和其他的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等作品专门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和著作权的享有者有权利对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进行修改、发表、署名和发行出售的权利。而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在创作出来之后,需要进行传播,而传播者在传播的过程中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改编,而这一部分改编的劳动成果是归传播者也就是编剧或者导演的。著作权主要保护的是作者的权益,而领接权主要保护的是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作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权利。除此以外的其他权利都不属于邻接权。

著作权和领接权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著作权就没有领接权,而没有领接权,著作的传播和发展就会收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制约。一篇作品发表之后,为了使得他的受众更广,往往会进行影视化并衍生出一系列音乐、漫画等创作,这些创作又会再次刺激原著的传播与推广。领接权保障的就是这些创作者的权利,但同时也会避免侵犯到原著的著作权。著作人往往会将作品的领接权授予相关人员,从而进行作品的改编和推广。领接权是收到著作权的制约的。

著作权和领接权在保护的主体、保护的对象、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以及法律保护的强度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原著,而领接权保护的主体是进行过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比如影视音像作品等,在法律保护的强度上,著作权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受保护力度强,而领接权则总是会被他的原著的著作权所制约,一般都会要先得到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并且向著作权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才可能进行原著的改编再创作以达到传播目的,并且不能侵犯原著的著作,比如将原著的署名人改换之类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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