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看,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作了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未订立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版权所有权的具体规定:
1、受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一方面,这是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即受托人,另一方面,方便委托人有效利用作品。但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同意,他们的归属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品的人格权。作家的人格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版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来完成工作,并且是委托工作的作者。根据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版权应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给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版权时也受到以下限制:
(一)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受托人使用。
客户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商定的使用范围,客户可以在创作的特定目的内免费使用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艺术摄影公司为了垄断未来的印刷客户的照片业务,借口艺术的客户拥有版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负面照片。对于这种行为,客户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二)受托人行使版权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适当使用。
例如,在受托人接受商标设计的设计之后,无论客户是否注册商标,都不得以侵犯出版权为由阻止客户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允许客户的被许可人使用这个标志。
由此可见,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托作品的所有权。没有协商所有权的,一般属于受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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