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圈转发分享音乐侵犯版权吗
不算是侵权。事实上,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将歌曲分享到朋友圈,并非是为了盈利,而是出于个人对作品的欣赏,发表评论或者向朋友介绍作品,此类行为虽是传播作品,但仍可归属为个人欣赏范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个人分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并不会侵权。
另外,音乐平台已经取得有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个人分享音乐平台上的音乐,得到音乐平台的允许和鼓励,因此个人的分享行为可以理解为音乐平台传播行为的一部分,由于取得了合法授权,并不会侵权。
二、相关拓展
音乐作品的版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很多人对于侵权有着很大的误解,认为擅自的将别人的作品分享或者是发表出去就是属于侵权,但是将别人的作品擅自分享只是对于别人作品的一种传播,不能认为是侵权,但是如果用于盈利的,那么就可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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