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在共同著作权关系中,权利主体的任何一方或者部分不能行使所有权利,不能享有所有利益。每个共有人的权利的行使受到其他共有人的限制。即使它是由股份共享的,也不会按其份额使用。当每个共有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时,将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无论是股份共有还是共有,著作权共有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有人对著作权的行使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不得无正当理由阻止对方行使著作权。显然,这与共同所有制有很大不同。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协商选出代表,代表所有共有人行使权利。代理人的行为对全体共有人发生效力,但代理人的权利行使超过约定的权限,超过部分不约束共有人,对善意第三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应当适用民法中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共有著作权的处分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相结合的权利。因此,对共有人权利的处罚将影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必须受到其他共有人权利的限制。特别是:
首先,在转让或捐赠版权时,共同所有者同意不允许共有人分别行使转让权和赠与权。此外,当版权所有者的份额希望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其他共同版权所有者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共有人放弃孝顺权利的,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利益共享。如果是股份共享,则应按比例共享。但是,放弃著作权的共有人仍然享有自由使用权。
第三,共同著作权人在共同著作权中设立质押,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台湾版权法有这样的规定。
3、共有著作权的分享
每个共同所有者都有权分享行使共同版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声誉。在共同分享时,每个方之平等分享;股份分享时,应根据每个股东的比例分配经济利益。版权所有权产生的应付费用和其他法律义务由所有共有人共享或由股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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