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二、受保护的作品
可申请登记的作品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综合上面所说的,著作权对于一般是针对于拥有作品的人才会给的此权利,而且这个作品也是可以依法的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一些作品是不符合规定的,同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所以,在申请的时候也会按流程来进行审查,这样才能依法的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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