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事新闻受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时事新闻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由此也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此一来,《著作权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这也导致了法学界目前的分歧。
二、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事实上,关于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因为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也规定在报道实施新闻的时候,应该注明最初报道的出处,不然的话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这样的规定体现出了时事新闻的着作权也是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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