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是谁?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是单位,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就享有人身权。
人身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第二,专利权授予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中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种精神奖励也属于人身权,其形式可为授予专利证书副本、奖章、给予表扬等等。这些人身权都是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转让或继承,任何人也不能篡夺或剽窃。
(2)发明人或设计人还享有一定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表现为物质奖励,它可以是奖金,也可以是其它形式的物质利益。
物质奖励在两个阶段发给: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所有或持有单位应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资金;本单位实施或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应按税后利润的不同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称一奖两酬)。
但是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依据标准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一般是指单位短期或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委托研究等。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原来担任的职务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在任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该认为是职务发明。
要知道确认为职务发明的,那这件发明物在创作的整个过程当中,所需要的资金设备等这些全部都来源于用人单位的支持,而且职工本来就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代的任务才创作出来的发明。所以,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不可能归职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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