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不动产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是先占取得,如对无主地域的先占;二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三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四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五是添附或附和;六是因时效取得。
房屋产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法律上其他权利的取得一样,在法理上分为原始取得和法律行为取得,后者也被称为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时不计原所有权人的意愿,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来源即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只依据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而法律行为取得则相反,取得人取得权利必须依靠原所有权人的意愿。房屋产权的取得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样,意味着不但有人取得这个物的所有权,同时必须有人放弃这个物的所有权。
在各国民法通例上,不动产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六种
一是先占取得,如对无主地域的先占;
二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
三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
四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
五是添附或附和;
六是因时效取得。
我国公民房屋产权的取得方式则较少,原始取得仅是自建房屋,但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审批,而具其处分权要受到极大的限制,如农宅。更多的是继受取得,如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先占取得和善意取得以及时效取得在我国法律尚无定论。添附取得、附和取得的规定也不够明朗。相信物权法出台后,物权取得的方式会在法律上得到明确。
综上所述,房屋不动产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有六种,常见的就有买卖、转让、继承等情况,都是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取得方式,其他的也包括国家行为和一些因时效取得的情况,都是属于原始的取得方式的。
延伸阅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包含了有关不动产登记的... -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