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先占
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
(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5、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法律上规定的原始取得的这几种方法应该都很好理解的,比如日常生活中我们从商家手中购买东西,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最直接的原始取得的方法。通过不同方式取得对该物品的所有权的,在办理所有权转移过程当中产生的费用手续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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