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发明及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是如何认定的?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署名权属于谁?
1、署名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2、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识。
3、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不具备署名权的人署名。
三、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
1、发明者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享有部分权利。具体表现为:
署名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上署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种固有的精神权利,特别是对职务发明人来说,虽然他们不能成为专利权人,但他们以署名方式表明身份的权利不可侵犯,不可转让。职务发明人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也可以署假名或笔名。(黄勤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第246页)
获取奖励与报酬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16条中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从中可见,对于专利申请获批的职务发明,单位是“应当”给予发明人奖励与报酬的,为了使发明人的获取报酬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我国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78条中做出了诸如“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等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优先受让权。单位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申请权。
相较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用人单位的权利集中体现在其掌握了雇员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如单位申请且获批,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并可取得行使专利权的完整权能;但如单位放弃了专利申请权,那么该发明创造也并不能当然地转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应作为社会公众财富,为公众所利用。即发明创造只要符合“职务”一词的基本条件,单位就成为了权利的所有人,无论其是否行使专利申请权,原发明人或设计人都不得以非职务创造发明对该发明创造行使专利权。
(2)给予发明人奖励或者报酬的义务
单位的此项义务与前文所述发明人获取奖励或报酬的权利内容基本一致。
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发明就是公司要求劳动者完成的发明作品,而对于这个作品只要一旦产生一般的情况下归属会是属于公司;但如果是在履行了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而所创作的作品,那么就应该要依法的协商,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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