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用高校教师的职务发明出资是否可以?
可以,《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只要学校已经针对职务发明申请了专利权,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学校使用职务发明的话不需要经过发明人的同意。用职务发明出资入股本身没有任何的问题,但学校的出资入股还要同时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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