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理由是什么?
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里,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为任何人垄断;再者,《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限度的垄断权,是为了鼓励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锢人们的思想,将限制创作,这显然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按照《著作权法》的原理和传统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立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此即各国广泛接受的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原则,也是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
换言之,即著作权的保护只涉及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著作权制度发展中的重要成果之一。思想和表达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从而为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因此,《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其内涵较之于语言学中的作品要窄的多,仅指不同形式的对思想的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体现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作者利益和其他创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其宗旨在于降低创作成本,形成一种合理的创作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在著作权领域,有一项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The Ideal/Expresion Dichotomy)的重要规则,已被各国及有关国际条约所采纳,然而对于思想不受保护的合理性思考还比较少,本文拟对该原则在法理,经济学等方面作一些深入的探讨.
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意味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对于思想,无论是否具备独创性,都不予保护。这一二分法构成了现代著作权法上的一个格言,其宗旨被认为是划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与公有领域之间,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与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之间的界限。
著作权保护的是对于思想的表达,对于思想是无法保护的,也是保护不了的,对于人的思想属于一个抽象的概念,无法具象的表现出来,所以根本无法保护,即使可以保护,对于思想的保护相当于限制了思想的扩展,所以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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