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区分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当然也不相同。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单位作为作品创作者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因此,一般的与职务有关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公民)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用权,而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保留了最主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责任,归单位享有和承担。可见,职务作品中单位虽然也享有或多或少的权利,但都不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所以,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第二点区别在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不同。
二、职务作品的种类归属
1、单位作品
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
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三、职务作品的规定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职务作品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主要原因在于作品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权限来进行开发的著作权,而对于单位作品也是属于作品版权实际的途径之一,在当事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根据实际的著作权形成原因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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