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在修改之前违禁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著作权法》修改后,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形式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这就表明违禁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一定程度保护的。
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修改后,法律地位发生改变,主要有一下变化:
我国可以采取一定措施,禁止出版、发行、传播违禁类作品。
若有人侵犯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请求施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并销毁侵权物品,但是一般不能主张请求施害人对其损害赔偿,因为权利人本身也无法出版、传播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3、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以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而《著作权法》(即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则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可见,违禁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法律的态度有一个明显的转变。
涉及到违规违禁的相关作品一般来说是不允许进行传播的,如果有进行传播以及盈利行为的话,将会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来进行处理,并且其内容不受到任何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必须要遵照宪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的相关内容来进行传播,不能够随意损害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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