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2)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网络著作权的规定是什么?

1、法定性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2、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著作权在当代社会,一旦受到侵犯的话,肯定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你的处罚不仅仅指的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方面的罚款,还包括刑事责任的承担,除此之外,当事人如果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受到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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