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性文章能否“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媒体之间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有从业人员质问:新闻人八方奔走甚至远赴海外,风雨兼程冒着危险开展采访,抵达危险重重的灾难现场,哪一项不需要付出心力,哪一项不用媒体付出成本?媒体为新闻采访、新闻评论支付的费用,更直接构成新闻作品的成本。使用有成本之物,缘何无须付费?

对时事性文章采写者个人来说,采写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实际上,新闻作品一经刊用,作者就可以获得稿酬,并在新闻上署名。但是,采写者只能像一般的财产交易那样一次获酬,而不能像著作权人那样,在以后每一次使用中都有权获得报酬。现在有的人以专事摘抄新闻为业,作为自己的作品到处投寄牟取稿费。这不仅意味着新闻作品真正的采写者、编发者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攘夺,而且由于辗转传抄难免出错,受众不知新闻的出处而无从查考,以致以讹传讹。

对于新闻单位来说,其自身也是一种产业。新闻单位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它的主要产品就是新闻,如果不从新闻的产出中获得回报,那么任何新闻单位都是难以为继的,遑论发展。目前,媒体之间相互使用对方新闻稿处于无序化状态。

因此,考虑到采写时事性文章的劳动付出、采写与传播特点,这种允许“合理使用”的规定的确弊端良多,而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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