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怎么进行商号权的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商号权的转让跟销售货物一样,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商号权就是一个企业的商业名称,需要注册登记才能享有商号权,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知,商号权的转让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因此转让商号权主要经历两个过程:
1、签订及履行转让合同;
2、转让人和受让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
二、商号权的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转让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跟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的是不得单独转让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的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2、竞业禁止。商号与营业既然相合而同时转让,则转让人已将商号专有权及相关营业上的一切设置均转让给他人,因此不便再在相邻区域内从事相同的营业。转让人因转让而取
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他自由营业的权利已因转让合同而受到束缚。假如法律允许其自由营业,不加地域和年限的限制,则对受让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并且其享
受的商号权并不能专门独占的享有。因此,转让的效力不能使社会公众所信服,亦不能维持商业秩序。
3、债权一并转让。债权债务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深信原商事主体或原商事主体深信第三人而设定,此为普通的原则。只有商人之间相互信任而后相互资助,所以于法理、债务、债权
转移时须得到债权或债务人的同意,方生转让的效力。当商号的转让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如果新商事主体在继续沿用其商业名称的情况下,对原商事主体由债权债
务的第三人可能会因为不知道商事主体已转让或变更而受其损害。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受让人一同承受转让人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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