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务发明所有权归谁?

一、特殊职务发明所有权归谁?

特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专利授权后,单位获得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专利权的归属约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从双方的约定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的类型有哪些?

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与其它的发明不一样,而且在认定归属权的时候就要看双方之前是如何协商的,原则上只要是公司出的全部费用,或者是职员利用了单位的自愿,那么所产生的所有权就该由用人单位全部享有;但如果职员个人与单位之间有约定,那么就可以按当初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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