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机关主导和解
首先,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有利时机启动和解程序。被害人(著作权人)和加害人(侵权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公诉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审理阶段,都可能产生和解意愿。办案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充分调动和把握有利于和解的各种因素,积极促成案件和解。考虑到经济赔偿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和解的核心内容,而著作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著作权人经济损失的确定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因此该类案件的刑事和解不宜在侦查阶段进行,而应当在起诉与审判阶段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主持进行。当然,该类犯罪的自诉案件刑事和解自然应由审判机关主持。
其次,办案人员应讲究调解技巧,以合作双赢为价值目标引导和解顺利进行。刑事和解适用于该类案件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妥善解决纠纷,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若能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合作,使加害人的行为成为著作权人权利的合法载体,则不仅仅能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且涉案的著作权也可以被充分地开发利用,创造价值。
(二)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参与和解
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和谐解决著作权矛盾纠纷的便利通道。在一些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中,经案件当事人的同意,可以由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出面主持和解或协助和解,调动相关积极因素,化解矛盾,促成和解。首先,要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切实提高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专业化程度。其次,司法行政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指导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赋予其充分的调解权力和自由,使其参与和解有法可依,增强其促成和解的权威性。
(三)相关政府部门协助和解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或侵权事项,通常与文化、版权、工商、新闻出版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着一定的联系。办案机关宜适时邀请这些部门参与协助和解,帮助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首先,这些部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能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用支持。其次,这些部门更易于从社会效应的角度考虑著作权纠纷的处理结果,善于平衡对著作权人的实际保护与社会进步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涉案作品的传播、推广,服务社会。
(四)律师参与和解
律师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化解涉案矛盾、促成双方和解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斡旋和解中,应当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其中,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准确理性把握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权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在事实上的根据和法律上的依据,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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