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禁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2010年修改之前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在2010年修改之前违禁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后,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形式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这就表明违禁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一定程度保护的。
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在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法律地位发生改变,主要有一下变化:
我国可以采取一定措施,禁止出版、发行、传播违禁类作品。
若有人侵犯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请求施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并销毁侵权物品,但是一般不能主张请求施害人对其损害赔偿,因为权利人本身也无法出版、传播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的人身联系最为紧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享有著作人身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时,其著作人身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保护;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则由国家主管部门保护其不受侵犯。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其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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