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形有哪些?

一、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因为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二、 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这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要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录像制品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些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法律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了四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作品”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依据其与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独家出版权。《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未得到专有出版权人同意,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对原著作品编辑加工,以声音图像直观感性的形式把抽象的原著作品再现出来,对再现出来的作品形式享有专有出版权。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发行”是指通过批发、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图形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临摹他人的画,署上他人的名,假冒他人的画出售;二是以自己的画,署上名画家的名,假冒他人的画出售;三是把他人的画,署上名画家的名,假冒名画家的画出售,从中牟利。

3、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著作权被侵犯之后,大多数的情形下的都是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但是若是他人故意侵权,且在侵权之后将版权用于营利,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犯罪。这种行为虽然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也破坏的经济秩序,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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