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出版的书是只有两人及以上,一起出版的作品,他们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创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针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前提条件下是不能侵犯,作品整本的著作权,不可分开的那一部分,是由合著的作者共同享有,也就是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用,不能分隔的那一部分,得到的收入合理分配。
《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关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在牵涉到版权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作作品的可分性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分割使用的,如百科全书中的词条,各词条均可独立出来使用;一类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如几个人合写的专著,各人的创作成果无法截然分开。这两类作品在具体行使著作权时要不同对待,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行使,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享有、行使。合作作者应是共同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不能成为共有著作权人,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作者为了各种目的,如使作品容易发表、提高作品的影响力,往往将非合作作者作为作者来署名,也有些人利用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等强将自己未参与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合作的作品。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真正作者同意的。如果真正作者同意或主动要求这样做,应该认为是合作权者,享有著作权。
其一是可以认为是作者让渡一部分著作权给他人,作者本人对权利的处分应予以认可;
其二是非作者享有了署名权等著作权,虽然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只能属于道德领域的评价问题;
其三是社会、行政部门难以确认其是否属于真正的作者,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二是真正作者不同意的。
如果真正作者向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请求解决著作权的归属,并提出充分证据证明署名的使用者未参与创作活动,则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权者”的规定,确认其是合作作者而不享有著作权,并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对于市面上一些有多个作者共同署名的书籍,应当由这些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和创作权,并且对应由此得到的收入,也应当由共同享有创作权的作者进行合理的分配,属于共有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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