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权利著作权是否承认?

一、商标在先权利著作权是否承认?

著作权中承认商标在先权利,《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

二、商标在先权利有哪些?

(一)肖像权

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公证的、该自然人授权其使用肖像进行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然而,即使如此也并不能绝对避免冲突的发生。

(二)姓名权

所谓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姓名存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

(三)著作权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著作权应考察以下要件: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的作品。

第二、他人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的申请时间,且仍处于保护期内。

第三、申请注册行为未经在先著作权人的授权。

(四)专利权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专利应考察以下要件: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他人专利权相互冲突的内容。

第二、他人的专利权在先并有效。

第三、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使用产品应相同或类似。

第四、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授权。

(五)厂商字号权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极为罕见,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将与他人企业字号(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可能侵犯的不是企业名称权,而是厂商字号权。

对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著作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的商标,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后,特别是涉及到相关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商标的在先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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