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商标名称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完成日期早于商标注册日期。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注册商标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商号权(字号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及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标和著作权相冲突的这种状况,是必须要结合详细的案例才有准确的分析的,总而言之,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是不能侵犯他发先有的合法权益的,就包括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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