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和著作权同时被侵犯怎么办?
1、在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和著作权的责任竞合时,在目前的立法模式下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为原则,以法定赔偿为补充。只是法定赔偿的性质应为惩罚性而非补偿性。就侵权行为人而言,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则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选择,权利人有权选择侵权行为人依何种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2、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侵权纠纷的核心和关键,是权利之争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停止侵权应是赔偿损失的前提。在诉讼中,权利人往往将物上请求、认定权利归属、停止侵权等与债权请求、损害赔偿一并提出。
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与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前提限于侵权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同一权利人同时拥有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所以,承担一个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可满足权利人保护自己权利不受继续侵害的要求。
从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预防侵权行为的角度出发,权利人应当有权在行使一个请求权即获得足额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就另外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从而获得法定赔偿。或者在只能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两个法定数额以下的赔偿。
二、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赔偿标准的规定是如何的?
1、《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同时被侵犯的情形,首先需要确定被侵权的客体是否是同一个作品,若是接着需要确定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谁,若侵权者也是同一个人,此时就可以在分别计算自己因两个权利被侵犯,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向对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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