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
2)营业利润;
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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