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说作品著作权如何申请?
小说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的。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作品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递交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三)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四)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六)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七)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只有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作品的著作权不申请也受法律保护。作者要办理小说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的话,从递交材料到出具著作权证书,一般情况下是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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