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一、侵犯著作权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按照违反所得数额或情节严重情况来进行量刑,侵犯著作权,需要看是否情节大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数额”怎么确定

侵犯著作权罪的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构成要件决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是目的犯,即需要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来作为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因当下侵犯著作权罪手段的不断翻新,行为人营利方式、主观心态日益多样化,且犯罪目的具有内隐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最直接问题便是不易操作,特别是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中,除组织者之外,涉及其中的参与者往往人数众多,各个参与者对法益侵害结果所起作用以及心理状态又各不相同,导致如何认定各个参与者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进而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成为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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