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都有保密意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把什么东西都当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做了许多无用功,甚至引起了企业内部管理困难的问题;另一类是只有商业秘密的概念,停留在思想上,无法落实在行动上。这两种都是不可取的。企业不但要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还要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行动,最重要的要知道哪些东西在法律上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才能有的放矢,防止出现无用功。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这些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需要四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不能或者不宜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是:
1、专利。
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只有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才能得到保护。既然所有的专利(国防专利除外)的技术方案都是公开的,那么专利就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或者说专利和商业秘密是死敌。
2、能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
产品研发出来之后是要推向市场的,只有推向市场才能获得盈利。推向市场之后,即使进行了保密,如果产品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被破译,他人这样获得商业秘密的方式也是不违法的。
对于能够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企业最好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3、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或者商业技巧。
对于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巧,也许企业获得这些信息和技巧也花费了许多精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但是这些信息和技巧应该也为行业内大多数人知道,不能得到保护,所以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比如一些没有特点的客户名单等等。
4、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商业信息。
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保护公民(或者消费者)信息的制度,比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假如企业通过违法的方式获得一些特定客户的信息,则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说完了不能或者不宜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面说一下有可能或者说优先考虑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
1、制造产品的方法和工艺。
制造产品的方法和工艺的技术方案其实可以申请专利,叫做方法专利,属于发明专利的一种。不过,有些制造产品的方法和工艺申请为专利保护起来比较有利,比如制造某一产品的唯一方法或者工艺,只要他人制造出了产品,他人就有义务说明不是根据权利人的方法和工艺制作出来的——他人往往无法完成这个举证,或者说无法绕过这个专利;但是也有一些制造产品的方法和工艺不是制造某一产品的唯一方法或者工艺,即使发现了他人制造除了相关产品,他人也完全有可能举证证明生产该种产品的其他方法或者工艺。鉴于此,有些方法专利很难得到保护,不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更为合适。
把方法或者工艺本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就存在某些便捷,比如方法和工艺本身就是不能轻易通过方向工程破译的,也很难通过现场观察直接获得。
2、不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译的某些产品“秘方”。
某些产品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译,比如家具、机器设备等等,通过简单的测量就能复制。
有些产品很难被破译,所以称之为“秘方”。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实际上有没有存疑)、某些药品的配方(主要成分已经表明,具体比例和非中药成分有些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获得)。
还有一些产品本身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但是通过增加一些技术手段,提高了反向工程的难度和成本,也是可以考虑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比如芯片的布图设计,如果能够在外面增加一层保护,如果破坏这层保护会连带里面的芯片一起破坏导致不能反向工程,也是可以考虑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
3、独特的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
企业的一些独特的商业信息,比如客户名单等,有不同于行业一般商业信息的特征,可以考虑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其实这也是保护商业信息的唯一有效方式。不过,根据本人的经验,商业信息的保护往往更为困难,涉及的法律步骤更多,包括涉及企业管理的调整和改变等,不过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再详述。
综上,本文简单总结了企业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东西和不能或者不宜于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东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考虑哪些列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最后还是要提醒企业,知道哪些东西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仅仅是第一步,后面还涉及保密制度的顶层设计、管理制度设计和高管培训等等内容,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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