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商业秘密法

纽约商业秘密法-纽约是少数几个尚未通过《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州之一

纽约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如下:“商业秘密由一个公式、过程、装置或汇编组成,人们在其业务中使用,并使他有机会获得相对于不知道或不使用它的竞争对手的优势.”

如果信息符合以下条件,则更有可能在纽约被视为商业秘密:

  • 在特定的商业实体之外未知
  • 只有员工和参与业务的其他人知道
  • 在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信息保密的前提下
  • 有价值的,和
  • 他人难以正确获取或独立复制

在纽约窃取秘密(盗用)

纽约的法院和法规将窃取商业秘密称为盗用。根据纽约法律,“盗用”是指知道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人获取商业秘密——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诱使违反保密义务。

挪用的处罚

根据纽约法律,可以通过法院命令(禁令)阻止商业秘密窃贼披露。商业秘密盗窃的受害者还可以寻求经济补偿,以衡量商业秘密窃贼所获得的利润(或“不当得利”)归因于盗窃的实际损失。在恶劣的情况下,纽约法院可以判给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

侵占行为被发现后3年内,必须提起侵占诉讼。

联邦法令

除了纽约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外,某些联邦规定也适用于纽约。1996 年的《经济间谍法》将窃取商业机密定为联邦犯罪。该法禁止有意或知道犯罪行为会伤害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人盗窃商业秘密。该法案还将接收、购买或拥有明知被盗的商业秘密信息定为联邦犯罪。该法案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定义相似。违反该法规的处罚包括潜在的 15 年监禁和最高 500 万美元的罚款,具体取决于被告是个人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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