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侵犯,我们会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商业秘密的管辖是哪个法院呢?我们的法律当中是否都有规定呢?现在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
侵犯商业秘密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的除外。
因此,对于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涉及合同的技术秘密纠纷以及涉及经营秘密的纠纷,目前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级别管辖。我们认为,参照前述规定,对于不涉及合同的技术秘密纠纷以及涉及经营秘密的纠纷,也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地域管辖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7月14日公布)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0.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的除外。
(一)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因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亦可受理。
(二)地域管辖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并未做特殊的规定,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务中,一般对于被告住所地无异议,但是对于“侵权行为地”的界定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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