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主体

商业机密可能是产品的配方,也可能是公司未来几年的发展规划,商业机密的泄露对公司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法律上针对公民及公司利益的保护,规定了一定情况下泄露商业秘密会构成犯罪,也就是所说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凡是写入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具有四个要件,即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实施构成犯罪,都会有施害者还受害者,施害者就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受害者是犯罪客体。就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概念上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披露或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且这种行为最后给他人造成了重大商业损失,如胁迫、盗窃都属于不正当方式,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条中有规定。在本罪中,侵犯他人利益的犯罪主体就是犯罪的主体,受到侵犯商业秘密的他人就是犯罪的客体。

在本罪中,犯罪主体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个人,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一般是公司,也就是公司的机密被泄露或窃取。就本罪的实际司法实践来看,较有可能成为本罪犯罪主体的主要有几类:公司的内部人员、与公司有联系的专业人员和掌管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其中公司的内部人员指的是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包括在职的也包括已退休的。而与公司有联系的专业人员,则多为现有或曾经的律师、审计与税务人员和代理人等。最后是掌管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如获得产品配方使用权的单位。当然除这三类外,任何有可能得知企业商业秘密的,都有可能泄露盗窃商业秘密,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存在犯罪主体和客体当然也不能断定是存在犯罪行为,构成本罪还需要同时满足其他主客观要件。从概念我们可知犯罪分子是通过不正当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从客观来看,有三个客观要件:被侵犯的确实是商业秘密、确实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确实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如其中一样不符,则不构成本罪,这也是本罪的构成条件。从主观来看,必须是犯罪分子处于故意的动机下才能构成本罪,无论何种动机,是因为被他人胁迫、报复竞争对手还是为自己的企业,最终都指向犯罪分子是故意实施侵犯行为的。相反的,如果不是故意做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能拿出证据证明自身的确是无意和过失,则不满足本罪的主观要件,自然也不构成本罪了。就算满足了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不满足的情况下,也不能构成本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条中有规定,处罚要根据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定,法律上规定了两种后果: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具体到金额来说,造成损失金额大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属于重大损失,造成损失金额大于二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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