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具体来说商业秘密是不同于一个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因为商业秘密它是无形性的他是看不见的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他是几乎可以看到的。而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那这个损失他并不仅限于是直接经济损失。而在是侵犯了商业秘密的犯罪当中,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说是被窃取披露或者是被非法使用了,以后,那么权利人依然可以按使用她的商业秘密,甚至在她的商业秘密的载体都没有任何损失的时候,他依然还是可以用。
但是这个时候由于他人的掌握,而且已经使用了这个商业秘密,并且极大地危害到了权利人的经济方面的一个收益。以及在竞争上的一个优势,因此,这种损失来对于权利人来说于直接的一个经济损失,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的,而且相对于一个直接的经济损失,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损失会更加的严重。而这种损失就是造成了一个间接性的经济损失。那我们从一个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其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多都是一个间接的经济损失。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给间接的经济损失下定义呢?
那在理论与实践的一个角度当中去看的话,又有着不同的意见,因为有的人会认为间接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被害人失去了他应该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说权利人应该得到,但是还没有得到的一个合理的预期的收入。如果说由于侵权而使预期的一个优势下降所产生的一个收益的损失,或者说是收益的一个减少等等。这还有的人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
间接的经济损失的范畴,它包括了权利人的一个竞争的优势,还有这种优势他可以带来的一个经济方面的利益呀,那在我国的一个有关规定当中,有这样规定到间接经济损失,他通常指的是由一个直接经济损失所引起了一个牵连,它还包括了一些其他的损失,而这个包括的损失在通常的一个情况下,它是可以获得利益以及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说是挽回所造成的一个损失所支付的各种的开支,或者是费用等等。
因此,其实上述的这个观点和司法方面的解释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间的一个间接的经济损失来计算,因为如果将上述的一个观点和司法解释来进行适当的一个整合的话,然后来认定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个间接损失,这样的话会比较合适。其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中间的间接经济损失,他指的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而权利人因为它的竞争优势被削弱了,或者说是被摊薄甚至丧失而造成了他应该得到,但是还没有得到的一个合理的预期收入。
以及他为了挽回已经造成了的损失所支付的一些合理的开支与合理的费用。那在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当中,这个为了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与合理开支,他容易被认定和计算,但是被削弱摊薄丧失的竞争优势要量化为一个具体的损失数额。这个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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