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上对于当事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把原有工作单位的秘密透露给他人,或者是暗中允许他人使用原公司的商业机密,给原公司在财物上或者是品牌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样的行为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不但会给原公司带来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损失,同时这样的行为会破坏行业中的良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的长久发展,为了维护维护市场的稳定,让市场有着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定制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的良性竞争,所定制出来的一些规则,这些规格都是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制止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只要遵循自愿,公平等原则,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良性竞争,并有利于行业的发展。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的时候,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市场的良性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 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品牌包装,或者是把自己的包装向知名品牌的包装靠拢,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买到的是知名品牌的产品。
2. 经营者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3. 经营者使用别人商标或者是名字,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他人的产品;
4. 经营者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是冒用国家和知名品牌的认证标签等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的质量是经过国家的检验。
5. 公用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不能排除其他的经营者,不得让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6. 政府部门擅自用自己的权利,让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排除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商行为。
7. 政府部门滥用所属的行政权利,限制本地的商品进入外省的市场进行销售,或者限制外省的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8.
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采用行贿或者是回扣等手段让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样的行为不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数额较大,是需要按照行贿罪来定罪。
9. 经营者利用网络广告等方式,虚假宣传商品的疗效,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10. 经营者不能为了排除其他的竞争者,而让自己的商品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
11. 经营者不能凭空编造其他经营者违法的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名誉。
以违法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 经营者采用偷盗的方式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机密;
2. 以威胁和胁迫的方式,恐吓其他经营者的员工,让员工把公司的商业机密告诉他人。
3. 经营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上所约定的不能告诉他人的商品秘密,而告知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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