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

侵犯商业秘密是在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条名叫“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这条罪名的增加与设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可以有效的打击商业经济犯罪行为,达到保护商界知识产权的效果。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仅违反侵犯了某公司或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对某公司或某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况就会被定义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条规定中的重大损失的判定是对当事人有没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标准。

虽然因为商业的复杂性导致在实际案例中对于“重大损失”的判定经常存在争议性,但是法律相关工作人员在经过不断的探索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所以现在在法律上有着一些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一般来说有两种计算方法,用比较简单的语言概括起来就是:计算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计算侵权人在侵犯商业秘密后得到的利益。

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定义:

1、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这当中的损失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权利人因侵权人丧失了这种商业秘密以后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这个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未来预期收益的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是指企研发这个商业秘密投入的成本、企业商业秘密可使用的时间、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企业商业秘密的完成度、企业商业秘密的市场需求量等方面来计算。

2、计算侵权人在侵犯商业秘密后得到的利益是因为有些权利人被侵犯商业秘密后的损失难以计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可以按照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商业秘密获得的所有利益来进行计算。因为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用一个客观合理的方式来计算,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计算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后得到的利益来判定侵权人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3、如果侵权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后,又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转卖给其他人所得的全部利益都属于非法所得;如果侵权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后,仅用于自己的企业来获得竞争中的优势,那么侵权人因商业秘密获得的所有权益都属于权利人的损失。

侵权人一般都是在三种情况下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并为之使用的:

第一种就是侵权人在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违法强制占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导致权利人需要重新研发商业秘密的行为需要侵权人全权赔偿权利人的研发成本,如果侵权人只是非法获得了其他产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并没有给其他产业造成损失的话,这种情况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第二种是劳动者将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告知其他人导致商业秘密不在具备秘密性的行为。如果是侵权人只告知了特定的人来获取利益的话则需要赔偿权利人企业秘密转让费,如果侵权人将商业秘密彻底公开的话,侵权人则需要承担企业研发商业秘密的成本、企业因商业秘密产生的现有及潜在的经济利益等;

第三种是侵权人使用其他企业的商业价值获得利益,导致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在具有独特性,在无法判定权利人具体损失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合理的商业秘密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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