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种类是什么

一、商业秘密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应当明确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客户要货的时间规律、成交的价格底线等具体内容)、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

、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一些掌握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骨干员工,往往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来的企业,进而转到其他同行业企业,或者自己开办同行业或业务近似的行业的企业,直接造成了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流失。个别企业员工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2、工(商)业间谍

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圾等废旧载体中,最易被忽略。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应对策略

1、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比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广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一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广而告之。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

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总之,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注意时刻提醒自己的员工和相关访客:“这是商业秘密,请勿打探或泄露!”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2、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

3、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是为了防止员工在合同期间内泄露掌握的企业秘密。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离职人员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企业进行竞争。

但是,企业对于签订竞业限制有诸多误解,认为只要规定在离职后一定年限内不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事业就万事大吉了,而不约定补偿金,其实不然。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若单方面限制离职人员的就业权,而离职人员未从这一义务中得到任何权利,那么,这一规定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既然这样的约定无效,当然不能起到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作用。如果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要给予一定的补偿金。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

1、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作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就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

而通过以上方式,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可得到以下法律保护:第一,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
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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