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商业秘密”是法律术语,“商业机密”为日常用语,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基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事前风险防控、事中调查取证、事后维权救济的全方面、多层次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快速遏制和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持续发挥商业秘密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助力企业繁荣发展的强大优势和功能。
具备以下四点即构成商业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4、具有实用性。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手段有哪些?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手段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规范,具体的保护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违约之诉的根据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业秘密是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且在很大的程度上也开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故此不仅企业会保护商业秘密秘密,立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会颁发一些法律规范,以此来减少甚至防止他人实施泄露商业秘密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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