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的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比较



目前,电子信息行业的众多科技企业,在进行相应的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时,均存在一个严重的认识误区。即:企业的新产品,尤其是涉及软件创新的产品,只要有个软件版权登记证,就足以保护新产品的技术成果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采取何种法律形式来进行技术成果的权益保护,需要以技术成果的具体内容来进行选择。企业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主技术成果,对于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方式要有足够的了解。本文仅以涉及软件创新的新产品的法律保护为例,初步探讨一下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异同以及各自的利弊。

在这里,首先要了解,如果技术成果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软件成果只能以版权和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只有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成果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该技术成果才可能属于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将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公知的计算机,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装置或者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将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硬件作为一个整体,构成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生产装置或生产方法,这属于一个技术方案,因此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通常我们把软件分为作品性软件和功能性软件。作品性软件是指软件中的作品性成分所占比重远远大于功能性的软件作品,如游戏软件、界面工具、智能软件等,此类软件的独创成份主要在于软件的作品性之中。功能性软件是指软件的功能性成分所占比重远远大于作品性的软件,如系统软件、各种工具软件、各种应用软件等,此类软件的独创性在于其完成特定功能的方法步骤。我们通常所说的可专利软件,是指功能性软件。我们在本文所讨论的也仅限于功能性软件。

依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规定,将产品化的功能性软件进行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各有以下优劣:

一、关于版权保护

1、保护门槛比较低,保护对象较为宽泛。通常,一个软件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具备了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因此,几乎所有的软件都能符合版权的保护标准。

2、获得保护的程序简易。软件版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然产生,并不需要经法律审查程序而产生。因此,采用版权保护无须申请、审批,省钱、省时。企业较为熟悉的软件版权登记程序,仅仅是获得一个软件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明文件,并不是软件所有人获得版权保护的必需程序。

3、无法给予软件的技术内容以实质性保护。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法模式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不保护软件“创作思想”。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更为明确地规定:“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然而,对于功能性软件而言,其技术价值主要在于软件的功能性因素上。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软件最有价值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部分反倒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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