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xx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xxx》、《xxx》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xx》。xx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xx公司认为昆-仑xx公司等未经其许可,在《xx》游戏中使用与《xx》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xx公司等在《xxx》游戏中抄袭了《xxx》游戏的名称,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xxxx》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xx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xxx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与xx公司游戏中的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昆-仑xx公司等的行为未侵犯xx公司的著作权;xx公司的游戏在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的昆-仑xx公司等对xx公司的上述游戏和人物名称不但未合理避让,反而采用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并进行了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xx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3.5万元。

(三)典型意义

作为新兴文化产业,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物,享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事实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疑难。审理法院对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均作了细致的分析阐述。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审理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游戏的市场份额、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最大限度的保护游戏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打击了不正当攫取他人利益的行为。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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