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北京汉-王科技公司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后者侵犯了前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其赔偿前者50万元。
2003年,汉-王研制出“多字体大字符集汉字、表格识别方法与系统软件V4.5”(简称汉-王文本王),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此后,汉-王公司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5300”、“汉-王文本王5800”等产品并上市销售。
据介绍,2005年6月,汉-王法务部工作人员登录了www.wjedu.cn网站,该网站首页上显示该网权利信息为“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主办、武进区教育局电教中心技术维护”,并在该网发现有“今日下载top10”、“本周下载top10”等栏目中,其中“汉-王文本王”等软件赫然在下载之列。据此,汉-王公司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武进区教育局侵犯了汉-王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传播该公司软件,并赔偿损失240万元,损失赔偿应计算到侵权行为结束为止。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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