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支付费用吗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支付费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1、应取得 著作权 人许可;
2、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 著作权 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 著作权 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 著作权 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 著作权 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YesXun商业秘密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支付费用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1、应取得 著作权 人许可;
2、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 著作权 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 著作权 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 著作权 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 著作权 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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