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在取得 著作权 使用权之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是作品的传播者,他们要传播作品,必须经 著作权 人许可,取得使用作品的权利。
但是,使用作品的权利只是 著作权 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权利,除此之外, 著作权 人还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虽然各自取得出版、表演、录制、播放的权利,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仍然属于 著作权 人,因此,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出版、表演、录制、播放的过程中,应当尊重 著作权 人的这些权利,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指的是通过签订 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或者 著作权 转让合同取得的使用权。也可包括“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取得的使用权。
《 著作权 法》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 著作权 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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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在取得著作权使用权之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是作品的传播者,他们要传播作品,必须经 著作权 人许可,取得使用作品的权利。
但是,使用作品的权利只是 著作权 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权利,除此之外, 著作权 人还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虽然各自取得出版、表演、录制、播放的权利,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仍然属于 著作权 人,因此,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出版、表演、录制、播放的过程中,应当尊重 著作权 人的这些权利,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指的是通过签订 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或者 著作权 转让合同取得的使用权。也可包括“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取得的使用权。
《 著作权 法》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 著作权 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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