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他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他的作品享有 著作权 吗
著作权 人是指对作品享有 著作权 的主体。根据我国《 著作权 法》第十条的规定, 著作权 包括4项著作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对作品享有全部 著作权 或者部分 著作权 的人,均为 著作权 人。《 著作权 法》第九条规定, 著作权 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 著作权 法》享有 著作权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 著作权 人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原始取得 著作权 而成为 著作权 人,二是继受他人的 著作权 而成为 著作权 人。作者基于创作作品的事实而原始取得 著作权 ;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原始取得 著作权 ,也可以是通过合同转让、继承或者承受而继受取得 著作权 。
作者与 著作权 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也不能得出作品的全部 著作权 必然属于署名者的结论。 著作权 人作为 著作权 的主体,只要其对作品拥有一项 著作权 ,就可以被认定为 著作权 人。至于署名者是否对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 著作权 以及享有哪些 著作权 ,则从作品的署名上并不能看出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的身份”,而不是“表明 著作权 人的身份”。《 著作权 法》第十六条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作者,其他 著作权 属于作者所在的单位。《 著作权 法》第二十二条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表述为“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的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同样对作者与 著作权 人做了区分。
此外,《 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部分;第二十五条也规定, 著作权 人转让的 著作权 仅限于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对于法人作品而言,即便根据《 著作权 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作品完成之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 著作权 ,但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尤其是转让全部财产权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只留有著作人身权(姑且不论其享有著作人身权是否恰当),并不能体现署名者对作品享有全部 著作权 。同样,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同受让 著作权 时,其所受让的也仅仅是著作财产权,并不能因为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将作品的署名改为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通常情况下,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全部 著作权 ,此时作者与 著作权 人是完全重叠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作品的不同 著作权 因为转让、继承、甚至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分属于作者和作者以外的其他人,从而造成作者与作者以外的人就同一作品分享不同的 著作权 。所以并不一定存在“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作者即享有全部 著作权 ”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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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他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 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的身份”,而不是“表明 著作权 人的身份”。《 著作权 法》第十六条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作者,其他 著作权 属于作者所在的单位。《 著作权 法》第二十二条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表述为“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的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同样对作者与 著作权 人做了区分。

此外,《 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部分;第二十五条也规定, 著作权 人转让的 著作权 仅限于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对于法人作品而言,即便根据《 著作权 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作品完成之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 著作权 ,但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尤其是转让全部财产权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只留有著作人身权(姑且不论其享有著作人身权是否恰当),并不能体现署名者对作品享有全部 著作权 。同样,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同受让 著作权 时,其所受让的也仅仅是著作财产权,并不能因为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将作品的署名改为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通常情况下,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全部 著作权 ,此时作者与 著作权 人是完全重叠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作品的不同 著作权 因为转让、继承、甚至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分属于作者和作者以外的其他人,从而造成作者与作者以外的人就同一作品分享不同的 著作权 。所以并不一定存在“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作者即享有全部 著作权 ”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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