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署名权的归属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 著作权 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 著作权 ,但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 著作权 。”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 著作权 与单立 著作权 的问题。整体 著作权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 著作权 。但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 著作权 。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著作权 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 著作权 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 著作权 ,即共有的 著作权 人不划分各自对 著作权 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 著作权 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 著作权 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著作权 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 著作权 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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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署名权的归属是如何划分的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著作权 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 著作权 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 著作权 ,即共有的 著作权 人不划分各自对 著作权 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 著作权 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 著作权 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著作权 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 著作权 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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