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有哪些特征
一、定义
音乐 著作权 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二、特征与集体管理
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 著作权 人个人行使权利而讲的。它是众多的音乐 著作权 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建立 著作权 保护制度的国家普遍成立有这样的组织。
为什么要开展音乐 著作权 的集体管理
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更容易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特点。因此,音乐作者个人无法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例如,一首歌曲在距作者居所遥远的地方,甚至在国外被用于歌舞厅的一次演出,作者几乎完全不可能知晓。另一方面,使用者也确实难于就每一次使用每一部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权,特别是在一次使用涉及很多作品和很多作者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要么就不使用要么就不保护的极端情况,有必要实行音乐 著作权 的集体管理,在保障音乐 著作权 人权益的同时,也方便音乐作品的使用。
1.中国音乐 著作权 协会
中国音乐 著作权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怎样一个组织?
协会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依法成立的中国大陆的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社团法人。不同于一般的协会,是由音乐 著作权 人参与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 著作权 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协会的日常工作还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2.协会是唯一的 著作权 集体管理机构
协会是唯一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机构,但不是唯一的 著作权 集体管理机构。因为其他作品,如文学作品,也可能有相应的 著作权 集体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广泛的代表性,为了便于使用者取得授权,也为了管理更加有效,就每一类作品只成立一个机构是必要的。
3.协会都管理哪些音乐 著作权
协会管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制发行权和网络传输权。换句话说,协会只管理音乐 著作权 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因此,加入协会后,在以下情况下,音乐 著作权 人仍然可以自己行使权利:音乐剧的上演、广播和录音发行;将非戏剧音乐用于戏剧演出中。
协会怎样进行音乐著作仅的集体管理? 协会集体管理音乐 著作权 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建立中国音乐 著作权 人和中国音乐作品的资料档案库;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规定或商定的标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 著作权 人分配其应得的使用费。
4.协会的法律性质及职能
协会的法律性质及职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协会是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是由会员(音乐 著作权 人)组成、会员自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音乐 著作权 协会能以自己的名义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及提起诉讼。
三、相关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第八条明文规定:“ 著作权 人和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 著作权 人和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 著作权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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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有哪些特征
二、特征与集体管理
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是相对于音乐 著作权 人个人行使权利而讲的。它是众多的音乐 著作权 人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并以这个机构的名义,共同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建立 著作权 保护制度的国家普遍成立有这样的组织。
为什么要开展音乐 著作权 的集体管理
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更容易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广泛、大量和即时特点。因此,音乐作者个人无法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例如,一首歌曲在距作者居所遥远的地方,甚至在国外被用于歌舞厅的一次演出,作者几乎完全不可能知晓。另一方面,使用者也确实难于就每一次使用每一部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权,特别是在一次使用涉及很多作品和很多作者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要么就不使用要么就不保护的极端情况,有必要实行音乐 著作权 的集体管理,在保障音乐 著作权 人权益的同时,也方便音乐作品的使用。
1.中国音乐 著作权 协会
中国音乐 著作权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怎样一个组织?
协会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依法成立的中国大陆的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社团法人。不同于一般的协会,是由音乐 著作权 人参与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 著作权 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协会的日常工作还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2.协会是唯一的 著作权 集体管理机构
协会是唯一音乐 著作权 集体管理机构,但不是唯一的 著作权 集体管理机构。因为其他作品,如文学作品,也可能有相应的 著作权 集体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广泛的代表性,为了便于使用者取得授权,也为了管理更加有效,就每一类作品只成立一个机构是必要的。
3.协会都管理哪些音乐 著作权
协会管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复制发行权和网络传输权。换句话说,协会只管理音乐 著作权 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因此,加入协会后,在以下情况下,音乐 著作权 人仍然可以自己行使权利:音乐剧的上演、广播和录音发行;将非戏剧音乐用于戏剧演出中。
协会怎样进行音乐著作仅的集体管理? 协会集体管理音乐 著作权 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建立中国音乐 著作权 人和中国音乐作品的资料档案库;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规定或商定的标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 著作权 人分配其应得的使用费。
4.协会的法律性质及职能
协会的法律性质及职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协会是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是由会员(音乐 著作权 人)组成、会员自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音乐 著作权 协会能以自己的名义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及提起诉讼。
三、相关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第八条明文规定:“ 著作权 人和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 著作权 人和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 著作权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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